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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意见(市委)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9-03-06 浏览次数:

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,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、监督、管理,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,根据党章和有关党规党纪,结合无锡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主要内涵。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是指综合使用约谈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谈话函询、组织调整、重大职务调整、纪律处分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党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党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
(二)基本原则。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必须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实事求是、区别对待,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有腐必反、有贪必肃的原则,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,做到严格要求干部与热情关心干部有机统一,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主动作为、勇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实现惩处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(三)责任主体。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各级党委(党组)担负主体责任,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班子成员在分管范围担负领导责任,纪委(纪检组)担负监督责任,主体责任办公室、监督责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,各级各部门(单位)分级负责组织实施。

二、正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

(四)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予以约谈提醒:有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案件调查中涉及但不构成违纪的;信访核查后虽然没有发现问题但需要提醒的;虽然给予容错免责但需要进行提醒的;履行工作职责存在较大廉政风险,需要提醒的;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形。

对党员干部约谈提醒,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个别谈话或书面提醒的方式,由党组织负责人与其个别谈话,或以党组织名义向其发送提醒函,告知需要注意的情况,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。

(五)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予以批评教育: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;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,造成不良影响的;对巡视、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;民主测评时群众有反映或满意度较低、自身存在一定问题的;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;落实全面从严治党“两个责任”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考核排名靠后,负有领导责任的;有轻微违纪行为,或对分管领域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有一定责任等,经审查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;其他需要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形。

对党员干部批评教育,视情节轻重,采取当面批评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要求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等方式。其中,对履职不力、作风不正的,一般应当面批评,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,依规纠正。对考评考核排名靠后或群众满意率较低、自身存在一定问题的,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剖析原因,总结教训,即行整改。对失职失责或有轻微违纪行为,经审查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,应按程序进行诫勉谈话。对处理的典型问题,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被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的,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把问题说清楚、谈透彻,提出整改措施,接受党内监督。上述批评教育的方式,可单独使用,也可结合使用。

采用谈话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当面批评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的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。其中,对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,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(党组)负责人作为谈话人。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,由党委(党组)、纪委(纪检组)确定适当的谈话人。

(六)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予以谈话函询:有信访反映,但反映问题线索笼统,难以查证核实,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;举报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,需要本人进一步说明情况的;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;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,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情形。

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,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函询、谈话或谈话和函询结合使用的方式。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的线索,一般进行函询。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、内容繁杂的线索,一般进行谈话。

(七)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进行组织调整: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能认识问题、及时整改或态度不端正的;工作不负责任、庸政懒政怠政,通过约谈提醒、批评教育等形式不能达到问责目的或整改不力,有采取组织调整必要的;已构成违纪,虽按规定免予纪律处分,但有组织调整必要的;给予较轻的党纪处分,但群众反映强烈,社会影响较大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;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妨碍调查,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进行组织调整的;正在接受“两规”“两指”措施,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;依据党纪党规,其他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情形。

(八)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作出重大职务调整:接受组织约谈、函询过程中,对涉及的重大问题、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,情节较重的;经立案调查,有严重违纪事实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;不适宜再担任现职,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,拒不辞职的;其他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。

对党员干部给予组织调整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,根据实际情况,可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调离岗位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,以及降低一个或二个以上职务层次等措施。组织调整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理。给予组织调整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,在党委(党组)的统一领导下,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。

(九)经立案审查,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严重违法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,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坚持有腐必反、有贪必肃,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,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,发现多少查处多少,越往后执纪越严。

对有案不查、压案不报的行为,严肃追究责任。对严重违纪的典型案件通报曝光,加强警示教育。各级党委(党组)要定期听取执纪审查工作汇报,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、人事、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、审计等部门要通过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、有关联席会议等形式,加强协作配合,健全协商机制,实现信息共享、线索互送和力量调配,形成工作合力。

三、保障措施

(十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党委(党组)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,完善工作机制,健全组织体系,把实践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体现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、监督、管理的全过程,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。各级纪委(纪检组)要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,转变工作作风,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。

(十一)严明工作要求。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谈话函询等,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,制定工作方案,完善工作流程,精心组织实施。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认真核实,存档备查。没有发现问题的应了结澄清,对不如实说明问题的给予严肃处理。对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,可依纪依规给予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。

(十二)强化结果运用。各级党委(党组)应把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情况作为检验管党治党工作的标准,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。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建立完善党员干部廉洁档案,收集日常教育、监督、管理中的勤廉信息,作为党员干部考核、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据,科学运用监督执纪的成果。对党员领导干部约谈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谈话函询、组织调整、纪律处分等相关材料,由组织实施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并归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