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南中学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履行 “一岗双责”责任,综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 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、强化党内监督,规范党员干部谈话工作,根据党章、准则、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,现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一、提醒谈话:
提醒谈话是实践监督执纪的重要方式,应经常性、常态化,目的在于抓早抓小、挺纪在前,把问题消除在违纪之前、破纪之初。
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、支部书记为谈话人,谈话对象覆盖全校党员干部。谈话人主要向谈话对象宣传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,对照党风廉政建设,排查分管领域的风险点;对照师德师风建设进行阶段性、针对性的重申和提醒;针对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处于违纪之前,指出问题,帮助其分析问题的性质、原因以及不良后果,及时进行“咬耳扯袖”提醒注意,使其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。
二、询问谈话:
询问谈话目的是调查事实,核实情况,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做到早发现、早纠正,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为突出问题。
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、支部书记为谈话人,谈话对象覆盖全校党员干部。谈话人主要向谈话对象调查了解相关情况,核查相关事实,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和提出质疑,将谈话对象的解释、说明记录在谈话记录中。谈话对象应如实回答反映问题,不能避重就轻和有所遗漏,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。
三、诫勉谈话:
诫勉谈话是对思想、工作、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。
学校党委委员为谈话人,谈话对象是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。谈话人召集谈话对象进行谈话、诫勉教育,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, 严肃指出存在问题,并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。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诫勉,深刻反思剖析自己,制定整改措施,认真整改,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帮助教育或进一步的处理。
四、谈话记录要求
谈话必须按照谈话记录单的要求进行如实记录。经谈话人、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,做好整理存档上报工作。
五、谈话后程序
谈话结束后,要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询问谈话之后,谈话人应及时将谈话情况报告给学校党委,如果谈话对象确实存在轻微问题,应要求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说明,并表明态度,提出整改措施,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。如果谈话对象涉嫌违纪或应当由纪检调查处理的,学校党委应按有关规定启动纪检调查处理程序。
诫勉谈话之后,谈话对象应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形成书面说明和检讨,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,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,接受组织监督。谈话对象如果没有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,学校党委应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。
中共无锡市江南中学委员会